【化工】環境保護部印發16項《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一、面臨十萬至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對排污單位實施停業、關閉:
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
2.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3.通過偷排、4篡改或者5.偽造監測數據;
6.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7.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8.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面臨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9.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
10.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1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
12.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3.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14.對于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15.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16.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環保部向京津冀28城市發332封督辦函,違法企業不整改將沒有退路
京津冀及周邊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自2017年4月8日啟動以來,將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持續公開通報。截至目前,環保部已經向京津冀28個城市發出322封督辦函,并附有督辦清單。
環保部明確提出,督辦清單要報所在城市的主要領導。同時,環保部在每一次每一封督辦函件中均明確告知地方政府,對整改中存在虛報、瞞報問題突出的等將依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量化問責規定》提出問責建議。
環保部強調,眼下距督察結束不足兩個月的時間,違法企業不整改將沒有退路,而地方政府不及時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對清單問題進行整改的話或將被問責。
來源: 最有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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