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環保部: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拉網式排查并處罰
據環保部消息,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通知同時明確,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通知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建設項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建設項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建設單位同時存在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制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通知稱,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依法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未批先建”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環評報批手續。
通知指出,通過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和審查“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評手續,將所有建設項目依法納入環境管理,為實現排污許可證“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提供保障。
來源: 涂料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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